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成立于1904年2月13日,是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的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向第一副部长汇报。该局主要职能包括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IP Australia 致力于提供世界领先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澳大利亚人能够从伟大的创新中受益。

澳大利亚的专利类型包括标准专利、革新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标准专利相当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保护主题宽泛,包括传统的产品、设备保护,以及商业方法、软件相关的发明、疾病的治疗及诊断方法等。革新专利是一种短期专利,其保护主题与标准专利相同,与中国实用新型相似,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即可授权,可选择在保护期内提出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方可行使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8月25日起,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不再接受革新专利申请。现有的革新专利将继续有效,直至保护期结束。

中国企业在申请澳大利亚专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授权对象较广,中国申请人基于中国优先权文件适应性改写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考虑将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疾病的治疗与诊断方法等客体加入到澳大利亚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使得发明创造在澳大利亚获得更广泛的专利保护范围。
  •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在通过实质审查后,即公布进入3个月的异议期,任意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异议不成立或没有异议后,方进入授权领证程序。
  •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分案申请可以是标准专利申请,也可以是革新专利申请,善于利用标准专利的分案程序可以针对侵权产品提出革新专利分案申请并尽快获得授权,从而更好地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

在澳大利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加速审查:

  • 绿色技术的快速通道:由于技术和创新在应对全球影响的能力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希望绿色技术尽快到达消费者手中,因此他们为环保创新提供了快速的专利流程。
  • 中小型企业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亚中小型企业(SME)能够使用SME快速通道快速跟踪其标准专利申请。
  • 根据欧洲专利审查高速协议进行审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亚与欧洲专利局(EPO)之间的协议。如果相关申请已由欧洲专利局审查,且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已被确定为可专利/允许的,可以申请澳大利亚的加急审查。
  • 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下(GPPH)的审查:如果相关的专利申请已在另一个国家获得授权(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授权),则利用参与GPPH协议的在先审查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对应的专利申请则有望获得加速审查。

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调解和仲裁以及法院的诉讼程序获得保护。以专利为例,澳大利亚官方不会以专利权人的名义监督权利人的权利或启动法律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知识产权,阻止潜在侵权者并保留吸引商业价值的能力,需要自己行使权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取决于涉案知识产权的类型。每类知识产权都有专门立法。

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的立法将决定针对侵权人可采取的行动,以及法庭可能提供的补救和补偿。权利人也可以就立法中未确定的知识产权事项提出主张。另外,商标或版权的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海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为了获得海关的帮助,权利人需要提交通知,说明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性质和所涉及的商品。这是一个暂时的规定,旨在阻止擅自进口和销售货物。

这项措施使权利人有时间寻求法院的禁令,永久禁止进口这些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澳大利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在发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式,根据专业领域、费用、提供服务的地点等条件,选择满足需求的调解员,并直接与他们联系,了解他们能够提供的服务。

调解通常任命一名独立人士作为调解员,主要作用是促进争议各方之间的谈判,帮助他们了解各方可用的选择和适当的妥协方案。如果申请人在联邦法院开始诉讼之前没有采取真正的措施来尝试解决争议,那么在案件结果确定后,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如果在法庭外解决争议的努力不成功,或者权利人选择绕过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州最高法院也有管辖权,但大多数知识产权诉讼都是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启动的。为了启动诉讼程序,原告需要提交申请和索赔的请求。如果被告位于海外,原告需要向法院申请许可,以便在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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